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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鑑定程序司法解釋是怎樣的?

司法鑑定程序司法解釋是怎樣的?

近幾年來,因各種糾紛問題而引起的民事訴訟案件逐年增多,因而也就出現了訴訟中的鑑定問題。產生糾紛的原因很多,導致了司法鑑定的複雜性,嚴重影響鑑定的客觀、真實。那麼,司法鑑定程序司法解釋是怎樣的?下面,小編整理了司法鑑定程序通則的部分內容,僅供參考。

司法鑑定程序通則

一、總則

(一)為了規範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的司法鑑定活動,保障司法鑑定質量,保障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司法鑑定管理問題的決定》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通則。

(二)司法鑑定程序是指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進行司法鑑定活動應當遵循的方式、方法、步驟以及相關的規則和標準。

本通則適用於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從事各類司法鑑定業務的活動。

(三)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進行司法鑑定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遵守職業道德和職業紀律,尊重科學,遵守技術操作規範。

(四)司法鑑定實行鑑定人負責制度。司法鑑定人應當依法獨立、客觀、公正地進行鑑定,並對自己作出的鑑定意見負責。

(五)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祕密、商業祕密,不得泄露個人隱私。

未經委託人的同意,不得向其他人或者組織提供與鑑定事項有關的信息,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司法鑑定的委託與受理

(一)司法鑑定機構應當統一受理司法鑑定的委託。

(二)委託人應當向司法鑑定機構提供真實、完整、充分的鑑定材料,並對鑑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委託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按其意圖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鑑定意見。

(三)司法鑑定機構收到委託,應當對委託的鑑定事項進行審查,對屬於本機構司法鑑定業務範圍,委託鑑定事項的用途及鑑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鑑定材料真實、完整、充分的鑑定委託,應當予以受理。

對提供的鑑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要求委託人補充;委託人補充齊全的,可以受理。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鑑定委託,司法鑑定機構不得受理:

1、委託事項超出本機構司法鑑定業務範圍的;

2、鑑定材料不真實、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3、鑑定事項的用途不合法或者違背社會公德的;

4、鑑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鑑定執業規則或者相關鑑定技術規範的;

5、鑑定要求超出本機構技術條件和鑑定能力的;

6、不符合本通則第二十九條規定的;

7、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情形的。

對不予受理的,應當向委託人説明理由,退還其提供的鑑定材料。

三、司法鑑定的實施

司法鑑定機構受理鑑定委託後,應當指定本機構中具有該鑑定事項執業資格的司法鑑定人進行鑑定。

委託人有特殊要求的,經雙方協商一致,也可以從本機構中選擇符合條件的司法鑑定人進行鑑定。

四、司法鑑定文書的出具

(一)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在完成委託的鑑定事項後,應當向委託人出具司法鑑定文書。

司法鑑定文書包括司法鑑定意見書和司法鑑定檢驗報告書。

司法鑑定文書的製作應當符合統一規定的司法鑑定文書格式。

(二)司法鑑定文書應當由司法鑑定人簽名或者蓋章。多人蔘加司法鑑定,對鑑定意見有不同意見的,應當註明。

司法鑑定文書應當加蓋司法鑑定機構的司法鑑定專用章。

司法鑑定機構出具的司法鑑定文書一般應當一式三份,二份交委託人收執,一份由本機構存檔。

(三)司法鑑定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或者與委託人約定的方式,向委託人發送司法鑑定文書。

(四)委託人對司法鑑定機構的鑑定過程或者所出具的鑑定意見提出詢問的,司法鑑定人應當給予解釋和説明。

(五)司法鑑定機構完成委託的鑑定事項後,應當按照規定將司法鑑定文書以及在鑑定過程中形成的有關材料整理立卷,歸檔保管。

五、附 則

(一)本通則是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進行司法鑑定活動應當遵守和採用的一般程序規則,不同專業領域的鑑定事項對其程序有特殊要求的,可以另行制定或者從其規定。

(二)本通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司法部2001年8月31日發佈的《司法鑑定程序通則(試行)》(司發通〔2001〕092號)同時廢止。

綜上,司法鑑定程序司法解釋的主要內容為委託與受理。如何科學、客觀、公正、合法地進行司法鑑定是一項重大問題。因此,如果以上程序能夠得到規範和調整,相信司法鑑定程序才能撥亂反正,有據可依,步入更加規範、高效、合法的程序中,得出更加公正、客觀的鑑定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