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規範司法鑑定程序的啟動權?
一、如何規範司法鑑定程序的啟動權?
1、審慎規範啟動鑑定程序。辦案法官在保障當事人的鑑定申請權利的同時,也要對當事人鑑定申請進行實質審查,並保證法官啟動權的規範化行使。首先,確立決定權的在後使用原則。即法官不積極依職權啟動鑑定程序,只有在當事人申請後才可行使決定權。明確決定權的目的、過程和結果公開原則。法官應將決定權的心證內容特別是不準予鑑定的情況下,應該將不准許的理由通過書面形式向當事人公開,並給當事人提出異議和進一步反駁的權利。
2、發揮好法官的引導作用,完善司法應對機制。將釋明機制引入鑑定前程序,讓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獲得更為豐富的信息來源,可以使當事人在訴訟交往中更科學、更有效地進行決策。適度、適時的釋明不僅在庭審過程中,也可以在當事人提出鑑定申請後、司法鑑定程序啟動前發揮積極作用。發揮司法智慧,着重以調解方式化解鑑定申請。如案件本身爭議不大且訴訟標的較小,可着重採用調解,既化解鑑定申請又從徹底上解決糾紛。
二、鑑定啟動權的濫用有哪些後果?
鑑定啟動權的濫用,導致大量非必要進行鑑定的案件進入鑑定程序。鑑定程序被濫用的趨勢明顯,既損害了另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犧牲了審判效率。
司法鑑定啟動權的隨意性在實踐中體現為辦案法官隨意啟動鑑定程序,對當事人的鑑定申請不進行嚴格的審核,直接導致進入鑑定程序的案件數量增加。具體表現為:部分當事人基於拖延訴訟的目的或盲目提出鑑定申請,辦案法官未及時制止和勸導其放棄鑑定申請;可通過案件的法律關係或生活經驗而無須專業知識進行識別或可通過走訪、調查、勘驗等調查證據的方式作出判斷的案件,而辦案法官過於依賴鑑定意見,怠於運用相關手段而准予鑑定;爭議不大的小標的案件,可通過引導化解的,但未進行細緻的調解工作而准予鑑定。
綜上所述,司法鑑定在民事及刑事案件中用的比較多,給法院辦案也提供了不少幫助。當然,法院啟動司法鑑定,應當規範程序,不得濫用。對當事人司法鑑定的申請要進行實質審查,看是否有鑑定的必要。法院將啟動權後置,不經申請不主動做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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