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審判監督程序如何啟動?
一、法院審判監督程序如何啟動?
(一)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和審判委員會→決定本院再審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再審的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再審。
具體來講有這樣3個條件要求:
1、只能是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法院院長和審判委員會才能提起審判監督程序。比如説,某個案件經過二審,那麼原來一審法院院長和審判委員會就不能夠提起審判監督程序,即使錯誤的生效判決、裁定是一審法院發現的,一審法院也只能夠把發現的錯誤報告給二審法院,要由二審法院來決定是否提起審判監督程序,一審法院沒有這個權力。如果原來是-個一審案件,沒有經過二審法院,一審的判決裁定,一審就發生法律效力,那麼一審法院的院長和審判委員會能夠提起審判監督程序。
2、生效判決的法院院長和審判委員會的分工是這樣的,判決確有錯誤首先由院長認定,院長認為確有錯誤,提交審判委員會,審判委員會根據院長的提交,對案件進行討論,以決定是否確有錯誤,是否需要提起審判監督程序,那麼簡單説,院長有發現權,有提交權但沒有最終決定權,審判委員會沒有直接對案件進行討論的權力,但審判委員會有決定權。
3、審判委員會經過討論認為確有錯誤需要通過審判監督程序加以糾正,那麼他能夠作出什麼樣的決定呢?只能夠作出本院再審的決定,不能指令下級法院再審,因為按審判監督程序審理的案件原來是一審就按一審程序,原來是二審就按二審程序,所以如果允許指令下級法院再審就會發生一審法院按二審程序審理案件的荒謬現象。
(二)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級人民法院 →提審、指令下級再審
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二、再審的條件是什麼?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違反法律規定,管轄錯誤的;
(八)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九)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十)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一)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二)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三)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綜上所述,審判監督程序,是對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進行再次審理,人民法院認為判決有錯誤的,可以由上級人民法院和本級人民法院自行啟動,檢察院可以抗訴的方式啟動,當事人可以申請啟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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