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迴轉程序如何啟動?
一、執行迴轉程序如何啟動?
《民事訴訟法》第233條規定:執行完畢後,據以執行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確有錯誤,被人民法院撤銷的,對已被執行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做出裁定,責令取得財產的人返還;拒不返還的,強制執行。
在執行中或執行完畢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人民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撤銷或變更的,原執行機構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的規定,依當事人申請或依職權,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書,作出執行迴轉的裁定,責令原申請人返還已取得的財產及其孳息。拒不返還的,強制執行。
執行迴轉時,已執行的標的物系特定物的,應當返還原物。不能退還原物的,可以折價抵償。據此,執行迴轉有以下幾個特徵:
1、執行迴轉的基礎是基於執行的法律文書的應執行內容全部執行完畢或部分執行。
2、執行迴轉的起因是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變更,不再具體執行力。
3、新的法律文書使取得財產的人喪失合法依據。
4、執行機關依據職權或當事人申請,責令取得財產的原債權人返還財產及孳息。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有一些情況使執行迴轉不能,如執行標的物為特定物被原債權人消耗的情況。
二、執行迴轉的條件:
人民法院製作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在執行完畢後,依審判監督程序被撤銷;
人民法院製作的先予執行的裁定,在執行完畢後,被本院的生效裁判或上級人民法院的終審裁判所撤銷的,因先予執行而取得財務的一方應當返還。
其他機關製作的由人民法院製作的法律文書在執行完畢後,被製作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依法撤銷的。
綜合上面所説的,執行迴轉的存在就是針對於在執行過程中存在一定的錯誤而實施的補救措施,一般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按法律所規定的條款來,只有擁有合法的證據,那麼才能獲得法院的受理,如果理由不成立,那麼自己的申請也是會被駁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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