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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遞的酒漏液了,能要求快遞公司賠償嗎?

作者:張豔萍

快遞的酒漏液了,能要求快遞公司賠償嗎?

張先生通過快遞公司將一瓶某品牌白酒發給康先生。康先生在現場開箱檢查發現,酒瓶口有漏液情況,遂拒收退貨。張先生向快遞公司協商並申訴均未果後,將快遞公司訴至法院,要求退還運費99.6元並按保價金額賠付貨物損失7500元。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判決快遞公司退還張先生快遞費99.6元並賠償張先生損失2250元。

張先生訴稱,2021年10月22日,通過購物APP內的寄件服務,委託快遞公司將一瓶某品牌白酒從北京市海淀區發貨給上海市徐彙區的康先生。2021年10月24日,快遞公司的快遞員將貨物送達給康先生,現場開箱檢查發現,酒瓶口有漏液情況,康先生拒收退貨。張先生向快遞公司的客服及國家郵政申訴平台反映情況,但均未解決。故訴至法院提出上述訴請。

快遞公司辯稱,此單不符合價保全部賠付的規則,只有在全損的情況下才適用價保規則。張先生在交付給快遞公司的時候,酒外面是有外包裝的,有一個木盒子,快遞公司運輸過程中在外面又加了一層包裝,包裝沒有任何損毀,所以無證據證明是快遞公司在運輸過程中造成的,應該是產品自身的原因。張先生雖然有保價,但是運輸物品只是漏了幾滴酒,現貨物的重量為13.1kg,應該根據貨物毀損情況按照比例賠付。

訴訟中,經法院主持調解,快遞公司已將案涉貨物退還給張先生,但雙方就賠償金額未能達成一致。

法院經審理認為,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託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快遞公司作為承運人,在收寄案涉貨物時已經對貨物進行驗視,當時其並未對貨物外觀或質量提出異議,在貨物到達收件人處後,經收件人與快遞員當場開箱驗貨,發現存在少量漏液情況,故應由快遞公司對漏液現象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但快遞公司未舉證證明漏液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託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故快遞公司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關於賠償金額的認定,張先生為案涉貨物辦理了保價,雙方簽訂的《快件服務協議》中約定有保價條款,故快遞公司應當按照保價條款的約定進行賠償。案涉貨物存在少量漏液的情況,但顯然未達到全部毀損的狀態,故快遞公司應當按照保價金額和損失的比例予以賠償。

法院最終判決快遞公司退還張先生快遞費99.6元,並賠償張先生損失2250元。宣判後,雙方均未提起上訴,該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説法

民法典第832條規定:“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託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快遞公司作為承運人,在張先生郵寄貨物時進行了驗視,庭審中雖辯稱漏液是貨物自身原因造成的,但是並未舉證證明,因此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後果,即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

民法典第832條規定“貨物的毀損、滅失的賠償額,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本案中,案涉貨物存在少量漏液的情況,但顯然未達到全部毀損的狀態,故對案涉貨物的損失金額,法院綜合考慮貨物本身的特性、漏液的程度等情況酌情判定。

法官提示,隨着我國快遞行業的快速發展,通過快遞的方式加強貨物之間的快速流通,成為我們日常生活的必備選擇,不容忽視的是,涉及貨物承運的糾紛也在增長。作為寄件人要對自己的貨物做好檢查,貴重物品需保價,並留存單據以便維權;作為收件人要當場驗視貨物,遇到產品毀損、滅失等情況,及時拒收;作為貨物承運方的快遞公司,除了在收寄貨物時當場驗視,更重要的是履行安全高效運輸的義務,確保貨物的完整、安全。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標籤:漏液 快遞 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