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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動機司法鑑定的程序是如何規定的?

發動機司法鑑定的程序是如何規定的?

由於司法鑑定的結果具有法律效力,司法機關在判決時,也會參考司法鑑定的結論,故而為了規範司法鑑定的行為,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只有具有相關資質的機構才能受理鑑定請求,不同的鑑定種類,多鑑定機構的資質要去是存在着差異的。在交通事故中,要求對發動機1做司法鑑定的情形也是比較常見的,你是否知道發動機司法鑑定的程序是如何規定的呢?

一、有權受理質量汽車司法鑑定的機構有哪些?

華碧司法鑑定所是中國唯一獲得司法鑑定許可證的失效分析實驗的機構,可以提供發動機、車輛助力系統、車輛制動系統、車輛安全系統、車輛電子系統等各種汽車部件的相關司法鑑定服務,對車輛事故中相關的微量物證分析、車輛各部件失效分析方面做出準確鑑定。 華碧司法鑑定所在汽車部件鑑定領域積累了眾多的司法鑑定案例,實踐證明,物證作為產品質量鑑定的手段,以“失效分析”為鑑定思路,華碧司法鑑定所獨有的從微量物證角度對產品質量進行失效分析與鑑定是一個切實可行的司法實踐。

二、發動機司法鑑定的程序是如何規定的?

(一)機械設備質量司法鑑定,依據不同情況確定檢驗或鑑定

因為大型機械設備通常具有構造複雜、修復性強、需反覆調試的特點。對此類質量問題鑑定或檢驗應作階段性區分。

1、驗收階段:檢驗

鑑於該階段設備尚未投產,相當於傳統產品的“新”產品,此階段發生糾紛,可委託檢驗機構依照技術協議、相關標準(企標、地標、行標、國標)進行檢驗,參考檢驗結果確定雙方責任,而無需進行質量鑑定。但是,應該注意的是,檢驗前應該給賣方合理調試期限,而且檢驗結果並非是確定雙方責任的終局依據。同時,鑑於此類設備修復性強、需反覆調試的特點,還要綜合考慮質量瑕疵是否重大、是否不可或不宜修復等因素來確定雙方責任承擔。因一次檢驗未能通過就斷定設備不合格進而判決退貨賠償損失,既是對社會資源的巨大浪費,也將嚴重損害生產者生產積極性。例如:在河北省豐寧縣某建材有限公司與上海市某機械有限公司砂加氣砌塊自動生產線質量糾紛一案中,由於該生產線模箱設備存在質量問題,導致所產出的產品次品率較高,達不到行業普遍標準。相關部門並未以不合格的現狀就對產品作出退貨的簡單處理,而是容許後者通過技術改進(更換技術模塊)達到合同約定的標準。雖然後者因延期交貨給予前者一定的經濟補償,但是相比於退貨帶來的巨大損失是微乎其微的。

2、使用階段:鑑定

在使用過程中出現質量問題,在包修期內非因使用不當,賣方應該負責免費修理和更換部件。在這個階段發生的訴訟,多是由於設備損害嚴重,維修費用高,賣方不認可是設備本身存在質量原因而引發。在這個階段發生的訴訟,通常就需要委託鑑定機構對故障原因進行分析、判斷,確定是安裝原因、產品自身質量原因還是使用不當造成的。

(二)質量鑑定(檢驗)環節的配合

通常來説,在產品質量案件中質量鑑定(檢驗)是必不可少的環節。而在這個環節中,有些當事人擔心鑑定(檢驗)結果對自己不利,經常會不配合或消極對抗鑑定(檢驗)的行為,如不維護保養、故意阻攔進入現場等,甚至於在設備上做一些“手腳”,使鑑定(檢驗)無法順利進行。

由於發動機屬於機械設備,故而發動機司法鑑定的程序的規定適用於法律規範對機械設備程序的規定,在鑑定受理之前,需要做一下檢驗,在檢驗合格後才會做司法鑑定,在確定銷售單位的責任之後,駕駛員是不需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