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規定審判監督程序如何啟動
一、《刑事訴訟法》規定審判監督程序如何啟動?
1、當事人等對已生效裁判,認為確有錯誤,可以向有關機關申訴,但不能停止裁判的執行;
2、各級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生效裁判,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
3、最高法院對各級法院、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已生效裁判,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指令下級法院再審;
4、最高檢察院對各級法院已生效的刑事裁判、行政裁判,發現確有錯誤,有權依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
5、地方各級檢察院發現同級或上級法院已生效裁判確有錯誤,可報請上級檢察院抗訴。
二、刑事訴訟再審的條件是什麼?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同時,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發現已經生效的判決確有錯誤的時候,也可以啟動再審程序。
1、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需滿足以下條件: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
(1)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的;
(2)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3)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4)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2、各級法院、檢察院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條件: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對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對於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實際上審判監督程序等於就是再審,在訴訟活動中也基本上只有人民檢察院才能啟動審判監督程序,啟動審判監督程序是比較困難的。因為審判監督程序建立在刑事判決已經正式生效,也就是説二審都結束了,這時候沒有足夠充分的證據,案件絕不可能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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