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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做交通事故司法鑑定複議的情形有哪些?

可以做交通事故司法鑑定複議的情形有哪些?

交通事故司法鑑定,是很重要的證據,可以決定案件的最終走向。所以當事人遇到司法鑑定與事實不符是,可以做交通事故司法鑑定複議。但這個複議程序,也不是所有情形都適用。這裏本站就幫您整理出,可以申請複議的情形,並簡要的介紹了下申請流程。咱們來看一下。

一、可以申請重新鑑定的情形

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1、鑑定機構或者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鑑定資格的;

2、鑑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3、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4、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對有缺陷的鑑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鑑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鑑定。

二、申請重新鑑定的流程

1、準備《重新鑑定申請書》

寫出重新鑑定申請,重新鑑定申請書的格式為:題名為《重新鑑定申請書》,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籍貫、住址、工作單位等當事人的信息,説明因何事不服某鑑定機構的某項鑑定依法重新鑑定。結尾是:此致,某某法院。申請人:某某某,(簽名、蓋章)年月日。

2、提交申請書

將寫好的重新鑑定申請書交給辦案機關。

3、舉證期限

一般的鑑定申請的提交期限為舉證期間之內,但符合重新鑑定的法定情形的,可超過舉證期限。

三、相關法規

1、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複核申請。

複核申請應當載明覆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

2、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到當事人書面複核申請後五日內,應當作出是否受理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複核申請不予受理,並書面通知當事人。

(一)任何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經法院受理的;

(二)人民檢察院對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三)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複核申請的,應當書面通知各方當事人。

3、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受理複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對下列內容進行審查,並作出複核結論:

(一)道路交通事故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正確;

(二)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是否公正;

(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及認定程序是否合法。

4、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複核結論後,應當召集事故各方當事人,當場宣佈複核結論。當事人沒有到場的,應當採取其他法定形式將複核結論送達當事人。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複核以一次為限。

結合相關法律法規,我們知道在符合的情形下,是可以做交通事故司法鑑定複議的。還有一點也需要注意,複議的上限只有一次,所以這個機會必須仔細把握,建議是請教相關專業人士,以及律師來協助處理。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泰州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