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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侵佔罪主從犯的認定方式是什麼?

一、職務侵佔罪主從犯的認定方式是什麼?

職務侵佔罪主從犯的認定方式是什麼?

職務侵佔罪規定在《刑法》第271條中,指的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主犯指的是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從犯指的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區分主從犯的關鍵在於認定共同犯罪行為人在犯罪中的作用。因此,在職務侵佔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貪污、職務侵佔案件如何認定共同犯罪幾個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的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中,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與國家工作人員勾結,分別利用各自的職務便利,共同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質定罪。

二、職務侵佔報警有用嗎

如果構成了職務侵佔罪是可以報警處理的,一般情況下職務侵佔罪既可以進行公訴,也可以進行自訴,所以是可以公安局報警,也可以在法院起訴的。

1、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

2、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

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於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並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而又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採取緊急措施,然後移送主管機關。

犯罪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適用第三款規定。

單位領導在發現職員利用職權侵佔單位的財物之後,可以先核實一下被侵佔財物的實際價值,核實後,如果發現侵佔的行為滿足了侵佔罪的立案標準,那麼單位就可以選擇報警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