負責精神病鑑定機構有哪些?
當行為人精神發生錯亂、神志不清時,我們總喜歡説人家是精神病,而是否屬於法律意義上的精神病,則還需要經過專業的鑑定才能確定。那麼一般負責精神病鑑定機構有哪些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
一、負責精神病鑑定機構有哪些
《刑事訴訟法》規定,精神疾病的醫學鑑定,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在實踐中為開展精神疾病的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區、地級市,應當成立精神疾病司法鑑定委員會,負責審查、批准鑑定人,組織技術鑑定組,協調、開展鑑定工作。
鑑定委員會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司法、衞生機關的有關負責幹部和專家若干人組成,人選由上述機關協商確定。鑑定委員會根據需要,可以設置若干個技術鑑定組,承擔具體鑑定工作,其成員由鑑定委員會聘請、指派。技術鑑定組不得少於兩名成員參加鑑定。對疑難案件,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內難以鑑定的,可以由委託鑑定機關重新委託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鑑定委員會進行鑑定。
二、精神病鑑定包括哪些內容?
對可能患有精神疾病的下列人員應當進行鑑定: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民事案件的當事人;行政案件的原告人(自然人);違反治安管理應當受拘留處罰的人員;勞動改造的罪犯;勞動教養人員;收容審查人員;與案件有關需要鑑定的其他人員。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
對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鑑定的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
第三百零三條 強制醫療的程序
根據本章規定對精神病人強制醫療的,由人民法院決定。公安機關發現精神病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應當寫出強制醫療意見書,移送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的或者在審查起訴過程中發現的精神病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強制醫療的申請。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發現被告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可以作出強制醫療的決定。對實施暴力行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決定強制醫療前,公安機關可以採取臨時的保護性約束措施。
精神疾病鑑定要包括以下內容:
1、確定被鑑定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患何種精神疾病,實施危害行為時的精神狀態,精神疾病和所實施的危害行為之間的關係,以及有無
2、確定被鑑定入在訴訟過程中的精神狀態以及有無訴訟能力。
3、確定被鑑定人在服刑的精神狀態以及對應當採取的法律措施的建議。
從上文的介紹中可以知道,一般精神疾病的醫學鑑定,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可能是由各地的精神疾病司法鑑定委員會進行。關於負責精神病鑑定機構的內容,本站小編就為大家整理到此,希望能為您提供一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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