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捕後材料移交檢察院有哪些?
一、申請批捕後材料移交檢察院有哪些?
公安機關在偵查中認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時,應當製作提請批准逮捕書,連同案件材料和證據一併報送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人民檢察院審查後,認為主要犯罪事實已經查清,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當批准逮捕。
檢察機關在接到公安機關的報捕材料後,由審查逮捕部門指定辦案人員進行審查。辦案人員應當查閲案卷材料,製作閲卷筆錄,提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意見,經部門負責人審核後,報請檢察長批准或者決定;重大案件應當經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蔘加公安機關對於重大案件的討論。
對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7日內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決定;未被拘留的,應當在接到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15日以內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不得超過20日。
二、檢察院經過審查做出哪些決定?
檢察機關經審查應當分別作出以下決定:
1、對於符合逮捕條件的,作出批准逮捕的決定,製作批准逮捕決定書;
2、對於不符合逮捕條件的,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決定,製作不批准逮捕決定書,説明不批准逮捕的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人民檢察院辦理審查逮捕案件,發現應當逮捕而公安機關未提請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建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公安機關認為建議正確的,應當立即提請批准逮捕;認為建議不正確的,應當將不提請批准逮捕的理由通知人民檢察院。如果公安機關不提請批准逮捕的理由不能成立的,人民檢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逮捕決定,送達公安機關執行。
綜上所述,公安局對刑事案件嫌疑人拘留後,下面的手續就是申請批捕。公安局需要準備的批捕材料包括申請書、卷宗及犯罪嫌疑證據等。檢察院認為材料不足的,會要求公安局補充。如果經過審查下達批捕命令,公安局就應當去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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