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律師在審查批捕後能不能閲卷?
一、案件律師在審查批捕後能不能閲卷?
有關的律師審查批捕後不能閲卷,檢察院決定批准逮捕後,公安機關應當在24小時之內宣佈逮捕,宣佈逮捕之後公安機關有二個月的偵查期限,在二個月內必須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在移送審查起訴之前(也就是偵查階段)律師是沒權查閲卷宗的。
二、相關內容拓展
檢察院決定批准逮捕後,公安機關應當在24小時之內宣佈逮捕,宣佈逮捕之後公安機關有二個月的偵查期限,在二個月內必須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在移送審查起訴之前(也就是偵查階段)律師是沒權查閲卷宗的,只有案卷到了檢察院,律師才有權利申請查閲卷宗。
批准逮捕是刑事偵查的一種強制措施。實際上這是一個動賓短語,或者是動賓詞組,批准逮捕是一個程序工作,批准是檢察機關的權限,逮捕一般是偵查機關(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的偵查部門)的工作。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准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蔘加公安機關對於重大案件的討論。
第六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檢察長決定。重大案件應當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第六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對於批准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説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第六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犯罪嫌疑人在受到檢察院的審查時如果接到了批准逮捕的決定的,公安機關需要及時的進行執行,在公安機關的關押處將會有兩個月的時間,在此期間除了公安機關人員之外,律師是沒有權力進行閲卷的,兩個月時間期限之後經過申請是可以進行閲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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