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批捕後律師做哪個工作?
一、檢察院批捕後律師做哪個工作?
(1)提供法律服務、代理申訴和控告
(2)代為申請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3)會見犯罪嫌疑人
律師接受委託後,與偵查機關取得聯繫,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時提出會見嫌疑人的具體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受委託的律師憑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權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並瞭解有關案件情況。
(4)拘留期限屆滿,而又沒有批准逮捕或變更強制措施的,可以要求解除強制措施或者變更強制措施,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5)逮捕期限屆滿,而又移送檢察機關或變更強制措施的,可以要求解除強制措施或者變更強制措施,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二、批捕的條件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根據有關規定,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
(1)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犯罪事實既可以是單一犯罪行為的事實,也可以是數個犯罪行為中任何一個犯罪行為的事實。對實施多個犯罪行為或者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可:有證據證明犯有數罪中的一罪的;有證據證明有多次犯罪中的一次犯罪的;共同犯罪中已有證據證明有犯罪行為的。
(2)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3)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逮捕不同於定罪,逮捕的標準低於定罪的標準,不要求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所有證據都已查證屬實,只要求有證據已被查證屬實即可。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這是關於犯罪嚴重程度的規定。基於已有證據證明的犯罪事實,根據我國刑法的有關規定,初步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而不是可能被判處管制、拘役、獨立適用附加刑等輕刑或者可能被免除刑罰的,才符合逮捕條件。
3、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由於逮捕是最嚴厲的強制措施,只有在確有必要時才可以適用。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上述兩項條件,但採取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足以防止其危害社會的,即無逮捕必要,不應逮捕。2001年8月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聯合發佈的《關於依法適用逮捕措施有關問題的規定》第1條第2項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為“有逮捕必要”:
(1)可能繼續實施犯罪行為,危害社會的;
(2)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3)可能自殺或者逃跑的;
(4)可能實施打擊報復行為的;
(5)可能有礙其他案件偵查的;
(6)其他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情形。
同條還規定,對有組織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暴力犯罪和多發性犯罪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和社會秩序以及可能有礙偵查的犯罪嫌疑人,一般應予逮捕。
逮捕的上述三個條件相互聯繫、缺一不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有同時具備這三個條件,才能對其逮捕。只有嚴格掌握逮捕的適用條件,才能夠防止錯捕和濫捕現象的發生。
總而言之,律師在整個案件當中都是以專業的法律態度在監督司法機關的辦案程序,法律上沒有規定批捕後律師必須要做哪一項工作,律師所做的這些工作是和案件的具體情況有很大關係的。而且,無論檢察院有沒有批捕,律師是犯罪嫌疑人和其家屬瞭解案情進展的重要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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