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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捕後律師可以閲卷嗎?

批捕後律師可以閲卷嗎?

一、批捕後律師可以閲卷嗎?

批捕後律師是可以閲卷的。刑事案件,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閲卷。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閲、摘抄、複製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閲、摘抄、複製上述材料。

檢察院批捕,不能查閲和複印案卷,只有案件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或移送法院審理後,辯護律師才有權查閲、摘抄、複製本案的案卷材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閲、摘抄、複製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閲、摘抄、複製上述材料。

第三十六條規定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擴展資料:

為進一步保障律師執業權利、完善律師執業規範,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日前出台《律師辦理刑事案件規範》,對律師參與刑事訴訟活動作出明確規定。

規範明確,律師參與刑事訴訟依法履行辯護與代理職責,人身權利和執業權利不受侵犯。律師參與刑事訴訟在法庭上發表的辯護、代理意見不受法律追究,但發表危害國家安全、惡意誹謗他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言論除外。

根據規範制定的執業紀律條文,律師不得違反規定會見辦案機關工作人員,打探辦案機關內部對案件的辦理意見,利用與其的特殊關係影響依法辦理案件;不得采取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非法手段聚眾滋事、製造影響等。

規範還制定了9項權利救濟條文,保護律師正常執業權利。比如,認為辦案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違法不允許辯護律師查閲、摘抄、複製本案的案卷材料的”等16種阻礙其依法行使執業權利、訴訟權利行為之一的,可以向同級或者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或者控告。

律師在執業過程中遇有“在法庭審理過程中,被違反規定打斷或者制止按程序發言的”等6種情形,認為其執業權利受到侵犯的,可以向相關律師協會申請維護執業權利等。

刑事訴訟的被告人都會為了讓自己能夠減少處罰或者擺脱不存在的罪責請律師,而律師在法律上就是被賦予了為公民利用法律辯護的權利,所以律師如果在受到了委託之後自然就有權利去了解案件,而案件的全部內容都在檢察院的案卷之中。

標籤:律師 批捕 閲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