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批捕後能查到嗎?
一、檢察院批捕後能查到嗎?
批准逮捕是檢察院的職權。很多信息卷宗移交檢察院了。通過律師上檢察院查詢個人不可以,但是內部是有記錄的。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後,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時,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刑法規定應當不起訴、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可以釋放犯罪犯罪嫌疑人。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第一百七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並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第一百七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第五十四條 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時發現有應當排除的證據的,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為起訴意見、起訴決定和判決的依據。
二、逮捕的形式要件有哪些?
具體而言,逮捕的形式要件包含三個要點:
1、有權機關決定
為了防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自由,對享有逮捕審批決定權的機關,法律必須作嚴格的限制。一般要求是應當具有獨立法律地位和司法性質,而且能對偵查機關形成制約的機關或人員審批決定。因此,國外多由法官簽發逮捕證。也有一些國家認為檢察長因其職責帶有偵查監督的性質,也應有簽發逮捕證件的權利。
2、須有合法逮捕證件
有證逮捕是逮捕法的一般原則。即實施逮捕必須依據具有法律效力的逮捕文件。而這一文件須經依法請求和審核簽發的法定程序,同時還需具備特定的形式。
在我國,公安機關需要逮捕人犯的時候必須由縣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署《提請逮捕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和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經批准後人民檢察院作出《批准逮捕決定書》,再由縣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發《逮捕證》,並執行逮捕。
各級人民檢察院對自偵案件認為有必要逮捕人犯時應當作出《決定逮捕通知書》;人民法院在審理刑事案件的過程中,認為有必要逮捕人犯時,應當作出《逮捕人犯決定書》,分別交給同級公安機關,由縣以上公安機關簽發《逮捕證》,並執行逮捕。
在逮捕證上應當記明:被逮捕人的姓名、性別、年齡、住所,逮捕的理由或罪名,應押送的處所,簽發的日期,並由簽發人簽名或蓋章。
3、特殊情況下或對特殊對象的逮捕可能採取特殊程序
在有些國家,遇有符合法定條件的緊急情況,可實行逮捕後申請逮捕令狀的無證逮捕,或由檢察官員直接決定緊急逮捕。這種逮捕,是針對現行犯等情況緊迫,來不及申請逮捕令狀的特殊情況的,而且這種逮捕實施後允許羈押的時間很短,除非經法官審查批准繼續羈押,否則必須釋放被捕人。
在被檢察院批捕之後,犯罪嫌疑人會被移送至看守所等候審查起訴。在批捕之前是查不到是否已經批捕。但是在批捕之後會對家屬進行通知。但是在之後就需要等候檢察院和法院的相關程序等待對犯罪嫌疑人的案件開庭和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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