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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超期羈押應該怎麼賠償?

一、刑事案件超期羈押應該怎麼賠償?

刑事案件超期羈押應該怎麼賠償?

刑事案件超期羈押應該按照我們國家的國家賠償法來進行一定的賠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推行十項制度切實防止產生新的超期羈押的通知》在2003.12.01由最高人民法院頒佈。目的在於為了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實現人民法院“公正與效率”的工作主題,牢固樹立司法為民的觀念,切實提高辦理刑事案件的質量和效率,嚴厲打擊犯罪,尊重和保障人權,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在今年集中清理超審限和超期羈押案件之後,必須建立並完善嚴格防止超期羈押的司法工作機制,推行十項制度,努力實現防止超期羈押工作的規範化、制度化、法制化。

二、具體內容

1、全面實行以審限管理為中心的案件流程管理制度,建立超期羈押預警機制,切實防止超期羈押。各級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刑事訴訟法關於審理期限的規定,進一步實行以審限管理為中心的案件流程管理制度,建立超期羈押預警機制。對被羈押的被告人,及時辦理換押手續。對審理時間達到法定審限三分之二的案件,以“催辦通知”的方式,向承辦案件審判庭和承辦案件法官催辦;對審理時間接近法定審限的案件,以“審限警示”的方式,向承辦案件審判庭和承辦案件法官發送“審限警示”。

2、實行嚴格依法適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法律措施的制度。各級人民法院必須實行嚴格適用刑事訴訟法關於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的制度。對被告人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應當依法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對過失犯罪等社會危險性較小且符合法定條件的被告人,應當依法適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法律措施。對已被羈押超過法定羈押期限的被告人,應當依法予以釋放;如果被告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內審結,需要繼續審理的,應當依法變更強制措施。

3、建立及時通報制度,告知法院羈押期限。根據法定事由,例如依法延期審理、中止審理、進行司法精神病鑑定等,人民法院依法辦理法律手續延長審限的案件,不計入審限。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將上述不計入審限的情況書面通知看守所、被告人及其家屬,並説明審限延長的理由。對於人民檢察院因抗訴等原因閲卷的案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法釋[2000]29號),其佔用的時間不計入審限,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將情況書面通知看守所、被告人及其家屬,並説明理由。

我們國家對於這樣的形式方面的賠償制度的話,是做出了一個明確的規定,他們統稱都是屬於我們國家的賠償範圍之內的,在刑事案件的案件當中,最常見的一種賠償的話,就是因為超期羈押,所以此時的話,相關人員是可以進行申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