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在審理時開庭時間能不能更改
一、案件在審理時開庭時間能不能更改
可以更改開庭時間,但是一般情況下,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是很嚴格的。如果不是特殊原因導致無法在指定時間到庭參加庭審,是不可以更改開庭時間的。如果確實需要更改開庭時間,可以向向法庭提交申請書,申請更改開庭時間。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提出迴避申請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鑑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二、擴展資料: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第四百五十五條 規定法庭審判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訴人可以建議法庭延期審理:
(一)發現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遺漏罪行、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補充偵查或者補充提供證據的;
(二)被告人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或者提供重要線索,需要補充偵查進行查證的;
(三)發現遺漏罪行或者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雖不需要補充偵查和補充提供證據,但需要補充、追加或者變更起訴的;
(四)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鑑定人出庭作證或者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提出意見的;
(五)需要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鑑定或者勘驗的;
(六)公訴人出示、宣讀開庭前移送人民法院的證據以外的證據,或者補充、變更起訴,需要給予被告人、辯護人必要時間進行辯護準備的;
(七)被告人、辯護人向法庭出示公訴人不掌握的與定罪量刑有關的證據,需要調查核實的;
(八)公訴人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證明,需要調查核實的。
在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前發現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建議人民法院延期審理。
當事人在辦理這類這類案件時,應積極的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進行辦理。辦理時,按照相關的法律規定案件證據不足、需要補充證據的、重新鑑定這類案件證據的,有證人需要補充的,進行書寫這類申請書,遞交我國的人民法院進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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