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捕書的罪名會變更嗎?
一、批捕書的罪名會變更嗎?
批捕書的罪名一般是不會變更的,一般是會按批捕的罪名移送審查起訴,個別也由於證據發生變化按照新的罪名移送審查起訴,例如,多個事實及罪名,檢察機關按當時證據情況只批捕其中一個或幾個,或查明對應的罪名。或者,公安機關仍認為另一罪名更為準確也有。
移送審查起訴的意見是公安機關做出的,檢察院批捕罪名對下一階段的審查起訴還是多少有影響,未避免在起訴時再被改罪名,沒有很大把握和理由,多數情況下會按批捕改的罪名起訴。
二、已經批捕的罪名公安局可以變更嗎?
1、已經批捕的罪名公安局不具有變更罪名的權力,但是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擁有可以變更罪名的權力。例如:法院變更罪名指控權,人民法院在刑事案件庭審結束後,認為檢察機關對被告人指控的罪名與所指控的犯罪事實不相吻合時,直接以人民法院審理認定的罪名,依相應法條對被告人作出判決的權力。
在我國刑事訴訟中,《刑事訴訟法》明確對司法機關變更罪名予以肯定,且沒有設定程序規制。實踐中,司法機關罪名變更包括審查起訴階段檢察機關對偵查機關移送審查起訴中擬定罪名的變更,也包括在審判階段人民法院對公訴機關或者自訴人指控罪名的變更。
2、審查起訴階段的更改:《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必須查明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這一條款支持了檢察院變更罪名。
審判階段的更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41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起訴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與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致的,應當按照審理認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決”。
由此可見,人民法院享有變更指控罪名的權力。
通常情況下,公安機關在請求批捕之前,就已經確定了違法者的刑事罪名,檢察院在受理批捕請求之後,需要結合公安機關提交的批捕申請書、犯罪嫌疑人的辯護律師提交的辯護詞等相關材料,若是認為雖然滿足批捕的條件,但是公安機關對罪名的認定不準確的,那麼檢察院就會變更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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