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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捕後強制變更措施的條件是什麼?

批捕後強制變更措施的條件是什麼?

一、批捕後強制變更措施的條件是什麼?

結合司法實踐,捕後變更強制措施的條件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逮捕後案件事實、證據情況發生變化,使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逮捕作為保證偵查和訴訟活動順利進行的一種強制措施,在刑事訴訟活動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由於公安機關拘留時間的限制,有些重大複雜、疑難案件在拘留期間中無法偵查清楚,而犯罪嫌疑人又具有極大的社會危險性,為保證案件的偵查順利進行和證據的收集,需要對犯罪嫌疑人採取逮捕措施。逮捕之後,伴隨着案件的偵查,導

致證據的變化。犯罪嫌疑人不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甚至排除了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作案嫌疑。需要立即對犯罪嫌疑人變更強制措施。

2、犯罪嫌疑人真誠悔罪,變更強制措施後已無社會危險性。在一些故意傷害、交通肇事、過時致人重傷、死亡等案件中,由於在審查逮捕階段,犯罪嫌疑人沒有賠償被害方損失也沒有取得被害方的諒解而批准逮捕。批准逮捕後,犯罪嫌疑人真誠悔罪並積極賠償損失,從而得到了被害方的諒解。此時,對犯罪嫌疑人可以變更逮捕強制措施。

3、發現犯罪嫌疑人有不適合關押的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期的婦女而又沒有社會危險性的。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後,如果發現犯罪嫌疑人患有嚴重疾病需要治療或者有嚴重的傳染性疾病不適合關押,需要對犯罪嫌疑人變更強制措施。此外,發現懷孕或正在哺乳期的婦女的也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變更逮捕措施。但是,這必須以醫院的相關證明或相關司法鑑定為變更逮捕措施的前提,以防止以此為藉口造成變更逮捕強制措施權力的濫用。

4、其他不適合繼續關押犯罪嫌疑人的情形,需要變更逮捕措施的。這一兜底性條款有助於應對司法實踐中出現的其他情形,但是在司法實踐中要嚴格把握,仔細審查,以防隨意變更逮捕強制措施。

二、批准逮捕

批准逮捕,是指人民檢察院同意公安機關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請求。公安機關在偵查中認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時, 應當製作提請批准逮捕書,連同案件材料和證據一併報送人民檢察院審査批准。人民檢察院審査後,認為主要犯罪事實已經查清,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當批准逮捕。

實際上這是一個動賓短語,或者是動賓詞組,批准逮捕是一個刑事訴訟程序,批准逮捕是檢察機關的權限,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執行。

在公民做出了違法行為後,公安機關是會對犯罪事實進行立案,同時也會進行案件的調查,那麼為了預防犯罪嫌疑人再次做出違法行為後,也是可以申請將其進行逮捕,那麼在申請逮捕請求時,也是需要提交相關的證據給檢察院,那麼檢察院會根據犯罪過程的相關證據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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