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捕罪名與起訴罪名是否需要一致?
一、批捕罪名與起訴罪名是否需要一致?
批捕罪名與起訴罪名不是必須保持一致,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逮捕只是對犯罪嫌疑人所採取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對犯罪嫌疑人執行逮捕後,偵查機關仍需對案件進行偵查。如果實際查明的罪名與批捕時的罪名不一致的,檢察仍可以實際查明的罪名向法院起訴。
另外,經法院審理後,如果法院認為起訴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與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致的,應當按照審理認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決,也會出現判決的罪名與批捕或起訴指控的罪名不一致的情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四十一條 對第一審公訴案件,人民法院審理後,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作出判決、裁定:
(一)起訴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二)起訴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與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致的,應當按照審理認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決;
(三)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
(四)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以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
(五)案件部分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應當作出有罪或者無罪的判決;對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部分,不予認定;
(六)被告人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判決宣告被告人不負刑事責任;
二、一審刑事案件審理時間一般是多久?
一審法院的正常審理期限(一般為2個月,至遲不超過3個月,特殊情況例外)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根據上述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一審案件常見的審限應當在三至六個月。
當代社會在檢察機關對於犯罪嫌疑人進行一個批准逮捕之後,後續會由檢察機關負責訴訟,當然這樣的一種負責訴訟的活動的話,它是有一個起訴的罪名和案件的理由的,這和前期的批捕主任逮捕,不是必須保持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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