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在審查批捕時可以變更罪名嗎
一、案件在審查批捕時可以變更罪名嗎?
案件在審查批捕時檢察院可以變更罪名,在我國刑事訴訟中,《刑事訴訟法》明確對司法機關變更罪名予以肯定,且沒有設定程序規制。實踐中,司法機關罪名變更包括審查起訴階段檢察機關對偵查機關移送審查起訴中擬定罪名的變更,也包括在審判階段人民法院對公訴機關或者自訴人指控罪名的變更。
審查起訴階段的更改:《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必須查明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這一條款支持了檢察院變更罪名。
審判階段的更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41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起訴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與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致的,應當按照審理認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決”。
二、批捕的條件
根據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規則的規定,逮捕的條件為: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所謂“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
(1)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
(2)有證據證明該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3)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3、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批捕階段變更罪名的這種情況比較少,檢察院變更罪名和是否批捕,這兩者之間也沒有任何的關係。當然,公安機關如果認為人民檢察院變更罪名的這一行為不符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的話,也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複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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