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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捕罪名與起訴罪名必須一致嗎

批捕罪名與起訴罪名必須一致嗎

一、批捕罪名與起訴罪名必須一致嗎?

批捕罪名與起訴罪名不是必須保持一致,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逮捕只是對犯罪嫌疑人所採取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對犯罪嫌疑人執行逮捕後,偵查機關仍需對案件進行偵查。如果實際查明的罪名與批捕時的罪名不一致的,檢察仍可以實際查明的罪名向法院起訴。

另外,經法院審理後,如果法院認為起訴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與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致的,應當按照審理認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決,也會出現判決的罪名與批捕或起訴指控的罪名不一致的情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四十一條 對第一審公訴案件,人民法院審理後,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作出判決、裁定:

(一)起訴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二)起訴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與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致的,應當按照審理認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決;

(三)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

(四)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以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

(五)案件部分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應當作出有罪或者無罪的判決;對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部分,不予認定;

(六)被告人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判決宣告被告人不負刑事責任;

二、一審刑事案件審理時間一般是多久?

一審法院的正常審理期限(一般為2個月,至遲不超過3個月,特殊情況例外)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根據上述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一審案件常見的審限應當在三至六個月。

因為在司法實踐中起訴罪名和批捕罪名通常情況下就是一致的,但這並不代表不一致的話就無法再繼續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了。事實上,到了法院審理階段,都有可能法院最終的定罪罪名和公訴方的公訴罪名是不一樣的,但這種可能性很小。

標籤:批捕 起訴 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