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階段不批捕後面還會批捕嗎?
一、檢察院階段不批捕後面還會批捕嗎?
檢察院階段不批捕的情況下,後面還是可以批捕的。《刑事訴訟法》第九十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對於批准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説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1、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説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2、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二、兩次退補,仍不能查明案情的怎麼辦?
人民檢察院對於二次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經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人民檢察院對已經退回偵查機關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在審查起訴中又發現新的犯罪事實的,應當移送偵查機關立案偵查;對已經查清的犯罪事實,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中決定自行偵查的,應當在審查起訴期限內偵查完畢。
檢察院如果沒有批捕的話,並不意味着犯罪事實不能認定,只是暫時性的代表犯罪證據不足所以不予批捕,但檢察院可以向案件退回公安機關進行補充偵查,在補充偵查階段,公安機關繼續對嫌疑人的犯罪事實進行調查取證,在時機成熟後可以繼承提交檢察院,如果第二次符合批捕條件的,則檢察機關可以批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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