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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進行批捕時改變罪名嗎?

在進行批捕時改變罪名嗎?

一、在進行批捕時改變罪名嗎?

一般是會按批捕的罪名移送審查起訴,個別也由於證據發生變化按照新的罪名移送審查起訴,例如,多個事實及罪名,檢察機關按當時證據情況只批捕其中一個或幾個,或查明對應的罪名。或者,公安機關仍認為另一罪名更為準確也有。

移送審查起訴的意見是公安機關做出的,檢察院批捕罪名對下一階段的審查起訴還是多少有影響,未避免在起訴時再被改罪名,沒有很大把握和理由,多數情況下會按批捕改的罪名起訴。

二、《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

《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准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蔘加公安機關對於重大案件的討論。

第八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

(一)對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有疑問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檢察人員當面陳述的;

(三)偵查活動可能有重大違法行為的。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可以詢問證人等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第八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檢察長決定。重大案件應當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第八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對於批准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説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當公民做出違法行為後,公安機關是會對犯罪行為進行立案調查,如果掌握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是時候,是可以提交相關的證據並申請將犯罪嫌疑人進行立案調查的,在將犯罪嫌疑人進行逮捕這一措施,也是可以在最大程度上保障公民的安全,並預防再次出現違法行為。

標籤:罪名 批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