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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姦罪怎麼判刑加重情節

強姦罪怎麼判刑加重情節

從社會廣義認識上講,凡一方以暴力手段或者威脅手段強迫另一方與之發生性關係的行為,都屬於強姦(即如果女性強迫男性與其發生性行為,在多數人看來,也屬於強姦行為)。當被害人因為酒精或藥物或宗教影響等而無法拒絕進行性行為時,與其發生性行為也被視為強姦。而教唆、幫助男子強姦婦女的女子,也可以成為強姦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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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姦罪加重情節

一、強姦罪加重處罰情節立法演變

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當前審理強姦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以下簡稱《解答》)對情節特別嚴重作了解釋,強姦罪中“情節特別嚴重”的,主要有下面幾種:1.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手段殘酷的;2.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或者多次的;3.輪姦婦女尤其是輪姦幼女的首要分子;4.因強姦婦女或者姦淫幼女引起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以及其他嚴重後果的;5.在公共場所劫持並強姦婦女的;6.多次利用淫穢物品、跳黑燈舞等手段引誘女青年,進行強姦,在社會上造成很壞影響,極大危害的。1997年修訂刑法時,對該解答的內容進行了吸收,在刑法條文中對這些特別嚴重的情節予以明文規定,將之作為法定的加重處罰情節。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三款總共規定了五項法定加重處罰情節:(一)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二)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四)二人以上輪姦的;(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從該款的條文結構來看,第一項是一個概括性條文,因為在現實中情況多種多樣,法律不可能完全羅列特別嚴重的情節,因此用“情節惡劣”來規範特別嚴重的情節,留給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