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是強姦罪的加重情節
一、哪些是強姦罪的加重情節
強姦罪的加重情節有:
1、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2、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姦淫幼女的;
4、二人以上輪姦的;
5、姦淫不滿十週歲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傷害的;
6、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姦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姦的;
(五)姦淫不滿十週歲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傷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二、告強姦罪需要哪些證據?
告強姦罪一般主要有以下證據:
1、被害人陳述。被害人所作的陳述,是證明強姦行為存在的直接證據。
立案的條件需要有犯罪事實,被害人的陳述是證明犯罪事實存在的證據。
2、犯罪嫌疑人供述、辯解。立案的條件需要有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為直接主體,其證據較為直觀。
3、發現場遺留的物證:如或可證明有性行為發生的場物品類證據,如遺留有嫌疑人、受害人精斑、血跡、毛髮或者體液混合物的避孕套、牀單、被套、枕巾、枕套、紙巾等物品,這類物證一般需要結合鑑定結論予以印證。
4、受害人可能遭受暴力的物品類證據,如被撕扯破的衣物、衣釦等;遺留的刀具、棍棒等兇器等。
5、受害人可能遭受性侵害且遺留有加害人體液的內褲、衣服、衞生巾等物品。
6、現場遺留的飲料、水杯、針管、針劑或者酒瓶、酒杯中等其他物證。
如在麻醉類強姦案件中,存在加害人在飲料中添加春 藥、麻醉劑的現象,此類物證也需要結合鑑定結論等其他證據予以印證。
強姦罪屬於公訴案件,同時也屬於自訴案件。強姦罪的受害者可以向公安等機關控告強姦犯罪。強姦案件發生後應立即報警,強姦罪屬於刑事案件,追訴權由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行使,是存在追溯時效的。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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