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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姦罪加重處罰情形有哪些,不能認定強姦罪的情形有哪些?

強姦罪加重處罰情形有哪些,不能認定強姦罪的情形有哪些?

在對強姦犯罪的行為人進行處罰時,需要結合其具體的犯罪情節和造成的結果來處理,其中對強姦罪規定了加重處罰的情況,那麼強姦罪在哪些情況下會加重處罰呢?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強姦罪加重處罰的情節有哪些

強姦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或者故意與不滿14週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由此可以看出,行為人在實施強姦行為時,主要使用的是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

(一)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這裏的“多人”主要是指3人以上。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首先,這裏是婦女不是幼女;其次,必須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再次,這裏的當眾不包括犯罪人,一般也不包括被害人;最後,當眾不一定是用眼睛看。

(四)二人以上輪姦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這裏的“致使”包括故意和過失,但必須強姦行為和加重結果具有直接性的因果關係,因此強姦致人自殺的屬於酌定情節,而不是這裏的法定加重結果。

二、不能認定強姦罪的情形有哪些

(一)有些幼女早熟,身材高大等特徵以及本人謊報年齡,確實認為不像幼女,主動要求或在幼女的主動要求下雙方自願發生性關係的。根據2003年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頒佈的《關於被告人明知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雙方自願發生性關係是否構成強姦罪問題的批覆》的規定,該性行為不能認定為強姦罪。

(二)有的婦女與人通姦,一旦翻臉,關係惡化,或者事情暴露後,怕丟面子,或者為推卸責任,嫁禍於人等情況把通姦説成是強姦的,根據《解答》的規定,不能認定為強姦罪。

(三)第一次性行為是違背婦女的意志,但事後並未告發,且後來女方又多次自願與方男子發生性行為的,根據《解答》的規定,也不能認定為強姦罪。

(四)在婚姻關係正常存續期間,夫妻間也會發生一些強姦行為。一般認為,夫妻之間既已結婚,即相互承諾其共同生活,有同居的義務,雖然其同居義務是從自願結婚行為推定出來的倫理義務,而不是法律規定的強制性義務,但只要是婚姻正常存續期間,也應排除該行為構成強姦罪。

現實中,需要先對疑似強姦行為作出認定,然後才能對行為人定罪處罰。此時要充分考慮犯罪情節,選擇適當的量刑幅度。其中要是輪姦、強姦婦女多人的話,那麼就屬於加重處罰的情節了。此時對行為人的處罰就是比較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