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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如何認定惡意逃避債務

法律3.08W
民法典中如何認定惡意逃避債務
民法典中如何認定惡意逃避債務
民法典規定,債務人在債務到期後,有無償轉讓、贈與財產,或者隱匿、隱藏財產等行為,造成債權人債權無法實現的,可以認定惡意逃廢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條 【債權人代位權】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第五百三十八條 【無償處分時的債權人撤銷權行使】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第五百三十九條 【不合理價格交易時的債權人撤銷權行使】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或者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第五百四十條 【債權人撤銷權行使範圍以及必要費用承擔】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