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姦淫不滿十二歲幼女構成強姦

姦淫不滿十二歲幼女構成強姦

我國規定的強姦是指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的犯罪行為。那麼幼女基於自願與嫌疑人發生性關係,是否也夠成強姦呢?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一片文章,希望能幫助大家對這方面法律的瞭解。

我國《刑法》規定,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四部門聯合公佈《意見》對不滿十二歲的幼女進行性侵,予以明確認定,具體是怎樣規定的呢?

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近日四部門聯合公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該《意見》規定,對於不滿十二歲的被害人實施姦淫等性侵害行為,認定為行為人”明知“對方是幼女。言下之意,對不滿十二週歲的被害人實施姦淫等性侵害行為能認定為強姦。

《意見》第19條第一款規定,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對方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而實施姦淫等性侵害行為的,應當認定行為人“明知”對方是幼女。

《意見》第19條第二款進一步規定,對於不滿十二週歲的被害人實施姦淫等性侵害行為的,應當認定行為人“明知”對方是幼女。為了加大對已滿十二週歲不滿十四周歲幼女的保護力度,同時考慮該年齡段幼女的身心發育特點。

《意見》第19條第三款規定,對於已滿十二週歲不滿十四周歲的被害人,從其身體發育狀況、言談舉止、衣着特徵、生活作息規律等觀察可能是幼女,而實施姦淫等性侵害行為的,應當認定行為人“明知”對方是幼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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