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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老師招搖撞騙罪的規定是什麼

一、冒充老師招搖撞騙罪的規定是什麼?

冒充老師招搖撞騙罪的規定是什麼

教師並不算國家公職人員,所以不能構成招搖撞騙罪。但是可以構成詐騙罪。

詐騙罪的詐騙數額分為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三個標準。按照《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中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二、招搖撞騙與詐騙罪的區別是什麼?

(1)侵犯的客體不同,詐騙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產所有權,因此規定在現行刑法典分則第五章侵犯財產罪中。

(2)行為手段不同。招搖撞騙罪的手段只限於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而詐騙罪的手段並無此限制,可以利用任何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進行,由此騙取被害人信任,“自願”交出財物。

(3)行為人犯罪的目的不同,詐騙罪中行為人的犯罪目的是希望非法佔有公私財物;而招搖撞騙罪行為人的目的是追求非法利益,其內容較詐騙罪目的的內容廣泛得多。

(4)構成犯罪有無數額限制不同。

三、怎麼樣預防詐騙?

對飛來的“橫財”和“好處”,特別是不很熟悉的人所許諾的利益,要深思和調查。要知道,天上是不會掉下餡餅的,克服貪小便宜的心理,就不會對突然而來的“好處”欣喜若狂。對於這些“橫財”和“好處”,最好的防範是三思而後行。

總之,詐騙分子行騙的過程可分為兩個階段:一是博得信任,二是騙取對方財物。對於行騙者和受害者來説,第一階段都是最重要的,也是行騙者行為表現得最為突出的階段。雖然行騙手段多種多樣,但只要我們樹立較強的反詐騙意識,克服內心的一些不良心理,保持應有的清醒,做到“三思而後行,三查而後行”,在絕大多數情況下是可以避免上當受騙的。

是因為很多普通民眾都習慣性的把事業單位內的這些工作人員都假想成公務員,雖然教師和公務員享受到的工資待遇基本沒有多大的差別,但是在法律上畢竟是不一樣的。但識破了對方的騙局以後,不管是詐騙罪還是招搖撞騙罪,都應該報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