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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搖撞騙行為和招搖撞騙罪是行為犯嗎

一、招搖撞騙行為和招搖撞騙罪是行為犯嗎?

招搖撞騙行為和招搖撞騙罪是行為犯嗎

招搖撞騙罪是行為犯,根據刑法第279條的規定,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招搖撞騙的,應當立案。本罪屬於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招搖撞騙,原則上就應當以犯罪論處,應當立案偵查。

犯本罪的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情節嚴重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謂“情節嚴重的”,一般是指以下幾種情況:多次進行招搖撞騙的;招搖撞騙所得非法利益巨大的;造成被騙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或惡劣政治影響的;等等。

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的按照上述規定從重處罰。

二、刑事案件的審理時間

一審法院的正常審理期限(一般為2個月,至遲不超過3個月,特殊情況例外)

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八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根據上述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一審案件常見的審限應當在三至六個月。

看來還是有一部分人並沒有很好的理解招搖撞騙罪的定義,因此,最後我們再強調一下,招搖撞騙行為和招搖撞騙罪沒有任何的區別。另外,正規情況下,國家工作人員在執法的時候,第一件事情都應該是主動的向民眾展示自身的執法證件,這種騙術很容易識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