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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與生產銷售假藥罪競合嗎

一、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與生產銷售假藥罪競合嗎?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與生產銷售假藥罪競合嗎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與生產銷售假藥罪不屬於法條競合,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與生產銷售假藥罪的區別是:

1、侵犯的客體不同:生產、銷售假藥罪侵犯了國家藥政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權、健康權;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侵犯了國家質量監督管理制度和消費者合法權益。

2、犯罪對象不同:生產、銷售假藥罪僅限於藥品;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則包括所有產品。

二、假藥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一)藥品所含成份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份不符;

(二)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

(三)變質的藥品;

(四)藥品所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

三、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立案標準為:

1、偽劣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的;

2、偽劣產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十五萬元以上的;

3、偽劣產品銷售金額不滿五萬元,但將已銷售金額乘以三倍後,與尚未銷售的偽劣產品貨值金額合計十五萬元以上的。

四、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與生產銷售假藥罪的律師費是多少?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與生產銷售假藥罪的律師費和以下因素有關:

(一)耗費的工作時間;

(二)法律事務的難易程度;

(三)辦理法律事務所需律師人數和承辦律師的業務能力;

(四)委託人的承受能力和所在地社會經濟發展狀況;

(五)律師可能承擔的風險和責任;

(六)律師的社會信譽和工作水平;

(七)辦理案件所需的其他必要成本支出。

按照我國法律制度的相關規定,生產銷售假藥罪是行為犯,只要生產銷售的藥品被認定成假藥,就可以追究刑事責任,但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是有法定立案標準的,一般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偽劣產品的貨值金額在10萬元以上的,才構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