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生產銷售劣藥罪有未遂嗎?

一、生產銷售劣藥罪有未遂嗎?

生產銷售劣藥罪有未遂嗎?

生產銷售劣藥罪有未遂,詳細的情況可參照下文:

1.除了“生產、銷售劣藥罪”還有“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這兩個罪名有密切關聯性。

2.生產劣藥是指《藥品管理法》規定屬於劣藥的產品。

3.生產與銷售是兩個環節,行為人只要生產或者銷售任意一個環節就構成該罪。

4.只生產劣藥不銷售假藥,同樣構成該罪名。

二、劣藥與假藥的區別

藥品管理法所含要點有:藥品所含成分是否符合國家標準,劣藥是量不符合標準,而以非藥品冒充藥品的為假藥。

1.藥品所含成份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份不符的或者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的,為假藥。

2.藥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的,為劣藥。

3.仔細看假藥跟劣藥的定義,你會發現,劣藥只是量不合標準,假藥是冒充、甚至成分符不。明顯假藥比劣藥更可能對人體健康造成損害。

三、生產,銷售劣藥罪的構成特徵有哪些?

生產,銷售劣藥罪的構成特徵大致為:損害國家對藥品的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權利,並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行為,致使受害人病情加劇等後果。

1.本罪犯罪客體是複雜客體,既包括國家對藥品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公民的健康權利。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行為。所謂“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主要指造成用藥人殘疾或者其他嚴重後遺症,或因服用劣藥延誤治療,致使病情加劇而引起危害、死亡等嚴重後果。

3.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

4.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能構成本罪。故意的內容分為兩部分:一是行為人明知其生產或銷售的是劣藥而且其生產或銷售劣藥的行為可能會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結果;二是行為人對上述危害結果的發生採取放任的心理態度,即本罪只能由間接故意構成。如果行為人對嚴重危害的結果採取積極追求的態度,構成其他更為嚴重的犯罪。從司法實踐中看,本罪大多具有牟取利益的目的,但法律沒有要求構成本罪必須以營利為目的,所以無論出自何種目的,均不影響本罪的構成。

生產銷售劣藥罪有未遂,但是要分清既遂和未遂,明白兩者的不同。根據相關法律的闡述,劣藥是在成分的含量上不符合國家的標準,而假藥則是非藥品冒充藥品,致使受害人的健康權利受到損害,並造成嚴重的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