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後判決前原告轉讓債權的如何處理?
一、起訴後判決前原告轉讓債權的如何處理?
起訴後判決前原告轉讓債權的處理方式為:原告已經將債權合法轉讓的,與被告之間已無直接利害關係,原告應當申請撤訴;接受債權轉讓的第三人,作為適格原告,可以決定是否重新起訴或與原被告協商解決。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後,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二、相關法律依據
(一)原告債權轉讓後,與被告之間已無直接利害關係,應當申請撤訴。
1、《民訴訟》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2、《民訴法》第一百四十五條: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三、《民法典》關於債權轉讓的規定: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五百四十五條 【債權轉讓】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條 【債權轉讓通知】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八條 【債權轉讓時債務人抗辯權】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後,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四、其他注意事項
1.一切照舊:在訴訟中爭議的民事權利義務轉移,不影響當事人的訴訟主體資格和訴訟地位。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決對受讓人具有約束力。
2.第三人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蔘訴:第三人與案件處理結果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申請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蔘加訴訟,法院可以准予。
3.變更成為訴訟當事人:受讓人申請替代當事人承擔訴訟,法院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決定是否准予。法院准予其替代的,裁定變更當事人,訴訟程序以受讓人為當事人繼續進行,原當事人退出訴訟。注意,原當事人已經完成的訴訟行為對受讓人具有拘束力。
在進行起訴之後還沒有接受到法院的判決之前原告的轉讓債權應當分情況進行解決。如果雙方已無利害關係則應該撤訴處理,如果依然存在利害關係則應當重新進行起訴或者對於該案件的原告協商進行解決,法院將會視情況進行準確的判斷。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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