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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開庭程序是怎樣進行規定的?

國家賠償開庭程序是怎樣進行規定的?

在我們國家如果要申請國家賠償的話,那麼當然是需要進行一定的理由的,因為我們國家規定了國家賠償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或者是國家行為存在着違法性,當然它是需要經過一定法定流程的,很多人都想了解一下,國家賠償開庭程序是怎樣進行規定的?

一、國家賠償開庭程序是怎樣進行規定的?

人民法院一決

國家賠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規定給予賠償。人民法院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也適用這條規定,由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依照國家賠償法第四章的規定給予賠償。與其他司法機關賠償的要求一樣,沒有差別。人民法院和其他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這個程序可以簡稱為一決。要説明的是,這一決是人民法院以賠償義務機關身份作出,行使的不是人民法院的審判權。

二、賠償委員會二決

國家賠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規定給予賠償;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其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賠償義務機關是人民法院的,賠償請求人可以依照前款規定向其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第十二條 要求賠償應當遞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受害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具體的要求、事實根據和理由;

申請的年、月、日。

賠償請求人書寫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委託他人代書;也可以口頭申請,由賠償義務機關記入筆錄。

賠償請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應當説明與受害人的關係,並提供相應證明。

賠償請求人當面遞交申請書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當場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並註明收訖日期的書面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性告知賠償請求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首先這是需要當事人來進行申請的,申請完畢之後,相關的賠償義務機關會在法定的時間內作出相應的決定,除此之外也給大家簡單的介紹了一下賠償請求人的申請書應當如何書寫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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