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的國家賠償案件程序規定是什麼?
在我國關於公安機關的國家賠償這一法律關鍵詞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對於使用職權侵害他人利益,就會根據其嚴重該公安機關賠償相應的數額,這就涉及到本文的法律要點公安機關的國家賠償案件程序規定,下面跟隨小編一起討論。
一、公安機關的國家賠償案件程序規定是什麼
《公安機關的國家賠償案件程序規定》經2014年4月1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2014年4月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130號發佈。該《規定》分、總則、受理、審查決定、刑事賠償複議、執行、責任追究、附則7章42條,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本規定發佈前公安部制定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本規定。
二、國家賠償
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公安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公安派出所、具有獨立執法主體資格的公安機關內設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前款規定情形的,所屬公安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看守所、拘留所、強制隔離戒毒所等羈押監管場所及其工作人員有第一款規定情形的,主管公安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賠償義務機關的上一級公安機關為刑事賠償複議機關。公安部為賠償義務機關的,刑事賠償複議機關為公安部。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法制部門是公安機關國家賠償工作的主管部門,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 接收國家賠償申請,提出初步審查意見;
(二) 審查國家賠償申請,提出是否予以賠償的意見;
(三)審查賠償請求人提出的支付國家賠償費用申請,複核賠償義務機關對支付賠償費用申請作出的不予受理決定;
(四)辦理刑事賠償複議案件;
(五)參加人民法院國家賠償案件審理活動;
(六)提出追償賠償費用意見;
(七)其他應當履行的職責。
對於一些從事公安要職的人員來説,其利用職務之便侵害公民、企業的利益,造成嚴重的後果。根據公安機關的國家賠償,該機關單位就應該給予一定的損失賠償。按照相對應的程序,以及提交詳細資料,避免不必要的麻煩,同時保證了人們的基本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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