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案的質證程序是怎樣的?
公民的合法權益遭到國家機關損害後,其能夠託付代理人提出國家補償。人民補償委員會是專門處理國家補償案子的部分,當無法經過書面審理處理補償事宜的時分,委員會要安排懇求人及補償義務機關進行質證。那麼國家賠償案的質證程序是怎樣的?下面咱們一同跟從小編詳細瞭解下吧。
一、國家賠償案質證的程序是怎樣的?
賠償委員會應當指定審判員組織質證,並在質證三日前通知賠償請求人、賠償義務機關和其他質證參與人。必要時,賠償委員會可以通知賠償義務機關實施原職權行為的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到場接受詢問。賠償委員會決定公開質證的,應當在質證三日前公告案由,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的名稱,以及質證的時間、地點。
質證開始前,由書記員查明質證參與人是否到場,宣佈質證紀律。質證開始時,由主持質證的審判員核對賠償請求人、賠償義務機關,宣佈案由,宣佈審判員、書記員名單,向賠償請求人、賠償義務機關告知質證權利義務以及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質證一般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1、賠償請求人、賠償義務機關分別陳述,複議機關進行説明;
2、審判員歸納爭議焦點;
3、賠償請求人、賠償義務機關分別出示證據,發表意見;
4、詢問參加質證的證人、鑑定人、勘驗人;
5、賠償請求人、賠償義務機關就爭議的事項進行質詢和辯論;
6、審判員宣佈賠償請求人、賠償義務機關認識一致的事實和證據;
7、賠償請求人、賠償義務機關最後陳述意見。
二、哪些情形需要對國家賠償案件進行質證?
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書面審理不能解決的,賠償委員會可以組織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進行質證:
1、對侵權事實、損害後果及因果關係有爭議的;
2、對是否屬於國家賠償法第十九條規定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有爭議的;
3、對賠償方式、賠償項目或者賠償數額有爭議的;
4、賠償委員會認為應當質證的其他情形。
三、延期質證的情況包括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質證:
1、賠償請求人、賠償義務機關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質證的;
2、賠償請求人、賠償義務機關臨時提出迴避申請,是否迴避的決定不能在短時間內作出的;
3、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場,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鑑定、勘驗,或者補充調查的;
4、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補償委員會受理當事人的補償懇求後,為了更好處理案子,會安排進行國家補償案質證。委員會要提早三天告訴到懇求人及補償義務機關,奉告質證時刻和地址。在質證過程中,依照兩邊別離陳述、出示依據材料、問詢證人、兩邊就爭議部分進行爭辯,做最終陳述等次序進行。當一方當事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質證的,能夠延期質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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