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國家賠償程序規定是什麼?
一、刑事國家賠償程序規定是什麼?
1、提起
根據中國《國家賠償法》第20條的規定: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的,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在中國,賠償義務機關主要包括公安機關、安全機關、軍隊保衞部門、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以及監獄管理機關。請求賠償應當向賠償義務機關遞交申請書,其目的在於明確請求權人和賠償義務機關之間的關係。申請書應當以書面形式提起,請求人因文化程度、健康狀況等原因書寫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委託他人代書,但必須有申請人和代書人的簽名。
2、受理
賠償義務機關在收到申請人的賠償申請書後,應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受理。審查的內容包括:
(1)申請人是否請求權;
(2)請求賠償的事實和理由是否確實、充分;
(3)呈送的賠償義務機關是否正確;
(4)是否在法定時效期限內提出申請。請求人必須在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兩年內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申請。
3、決定
賠償義務機關受理受害人的賠償請求後,應當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兩個月內依照《國家賠償法》第4章的規定作出處理決定並給予賠償。
關於賠償方式,國家賠償法未作規定。世界上大致有兩種方式:
(1)由賠償義務機關與請求人雙方協商,達成賠償協議的方式;
(2)由賠償義務機關單方面就賠與不賠,賠償發生和金額作出裁決的方式。其中,協議方式有它的優點,也比較符合中國一貫的立法精神。
二、刑事國家賠償範圍是什麼?
《國家賠償法》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了刑事賠償的範圍:
1、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
2、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
3、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4、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6、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
7、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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