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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國家賠償程序是怎樣的?

一、公安機關國家賠償程序是怎樣的?

公安機關國家賠償程序是怎樣的?

(一)接收賠償申請,審查賠償請求和事實理由,履行相關法律手續;

(二)接收刑事賠償複議申請,審查複議請求和事實理由,履行相關法律手續;

(三)接收並審查支付賠償費用申請,接收並審查對支付賠償費用申請不予受理決定的複核申請;

(四)參加人民法院審理賠償案件活動;

(五)提出追償賠償費用意見,接收並審查對追償賠償費用不服的申訴;

二、公安機關國家賠償新規內容是什麼?

1、行政賠償

是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的損害,由國家承擔的賠償責任。其賠償範圍包括:

(1)違法拘留或者違法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3)毆打或者以其他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的;

(4)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的;

(5)違法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的;

(6)違法徵收財物、攤派費用的;

(7)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侵犯財產權造成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2、刑事賠償

是指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當事人人身權、財產權造成損害而給予的賠償。《國家賠償法》對刑事賠償作出具體規定,對於進一步促進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監獄管理機關,依法行使職權具有重要意義。

刑事賠償的範圍包括:

(1)在刑事訴訟中,錯誤拘留、錯誤逮捕、無罪錯判的;刑訊逼供、違法使用武器、警械、毆打或者以其他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的;

(2)違法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造成財產損害的。

3、司法賠償

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過程中,違法採取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對判決執行錯誤,造成損害的,要給予有限制的賠償。 國家賠償的主要方式國家賠償的方式是指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形式。縱觀世界各國的國家賠償法的規定,不外乎有三種:金錢賠償、恢復原狀、返還財產。

(1)金錢賠償指在計算或者估算受害人的損害程度後,以貨幣支付的形式,給予受害人一定額度的金錢的賠償方式。金錢賠償的適用,一般應以不能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為前提。具體講,主要適用於以下情形: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及生命健康權的;

2)侵犯受害人的財產權,其財產已經滅失、拍賣,恢復原狀、返還財產已不可能的。

3)侵犯受害人的財產權,其財產已被損壞,不能恢復原狀或者恢復有重大困難的;

4)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與法律規範相牴觸的。

(2)恢復原狀 指負有賠償義務的國家機關按照受害人的願望和要求,將受害人的財產或者權利恢復原來狀態的條件下才能適用。它通常適用於以下情形:

1)應當返還的財產被損壞,能夠恢復原狀的;

2)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予以解除查封、扣押、凍結;

3)恢復原狀不違反其他法律規定的。此外,國家賠償中的恢復原狀的適用範圍比民事賠償中恢復原狀的使用範圍要廣,除了財產的恢復原狀外,還包括權利的恢復原狀,如恢復原居住地的户口、恢復職級。

在當代的社會,公安機關,如果在行使職務行為過程當中存在着一定的違法行為,從而使公民的財產權利或人身權利遭受到損害的話,對於受到傷害的公民來説可以要求國家賠償。也就是需要提交書面的國家賠償的申請,然後由相關的機關來進行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