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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錯誤國家賠償程序如何規定?

執行錯誤國家賠償程序如何規定?

現實生活中,存在着各種各樣的矛盾,很多民間糾紛或者其他重要案件都需要法院進行審理和判決。有時候由於執法人員疏忽導致審判結果的誤判,對當事人造成一定的損失。那麼執行錯誤國家賠償程序是怎樣的呢?相信下面的內容能夠帶您全面認識這一問題!

一、國家賠償的程序

(一)受理

1、賠償請求人向公安機關提出賠償請求的,由公安機關法制部門受理。

2、公安機關對賠償請求人的申請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立案,並通知賠償請求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作出不予受理的答覆。

(二)申請書

賠償請求人提出賠償請求時,應遞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

1、受害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

2、具體的要求、事實根據和理由。

3、申請的年、月、日。

賠償請求人書寫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委託他人代書;也可以口頭申請,由賠償義務機關記入筆錄。

(三)審理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序的規定》。規定明確,賠償委員會審理賠償案件,可組織賠償義務機關與賠償請求人就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額依照相關規定進行協商。

最高法賠償辦負責人稱,實踐中,賠償請求人與賠償義務機關之間通過協商解決賠償爭議,或是在賠償委員會組織下,通過協商解決賠償爭議的情況並不少見。尤其是對損害事實難以查清的案件。實踐證明,通過協商解決賠償爭議,可提高辦案效率,為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提供平等對話、友好商談的機會,利於社會穩定。

因此,規定明確賠償委員會可組織賠償請求人與賠償義務機關就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額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進行協商。如達成協議,賠償委員會審查確認後應當製作國家賠償決定書。同時明確,賠償委員會組織協商應當遵循自願和合法的原則,一方或者雙方不願協商,或協商不成的,賠償委員會應及時作出決定。

(四)時間要求

1、賠償請求人向公安機關提出行政賠償的,應當先向負有賠償義務的公安機關提出,也可以在申請行政複議時一併提出。負有賠償義務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依法給予賠償。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賠償請求人向公安機關提出刑事賠償請求的,按受理程序辦理。經依法確認有刑事賠償範圍情形的,負有賠償義務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給予賠償。

3、公安機關受理刑事賠償複議時,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決定。對複議決定有異議,賠償請求人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之日起30日內或者自複議期間屆滿之日起30日內,向複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4、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期間不計算在內。

國家賠償計算標準是什麼?根據最高法院公佈的2015年國家賠償標準可知,國家賠償具體數額為每日219.72元。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219.72計算。

綜上所述,執行錯誤國家賠償程序從受理開始,到受害人提交申請書,最終達成賠償協議這幾步過程。如果當事人由於法院的誤判造成損失,可以申請國家賠償,當事人必須能夠提交相關證明證據。國家賠償程序相對嚴苛,大家在申請時要注意細節。

標籤:執行 國家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