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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法院國家賠償程序是什麼?

基層法院國家賠償程序是什麼?


國家賠償的執行機關需要法院進行。人民法院對於執行國家哦誒長得程序相對簡單一些。在整體的流程中不再有複議程序。這就節約了資源和時間。那麼,基層法院國家賠償的程序具體是什麼呢?下面小編收集了相關的資料供您參考。

(一)人民法院一決

國家賠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規定給予賠償。人民法院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也適用這條規定,由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依照國家賠償法第四章的規定給予賠償。與其他司法機關賠償的要求一樣,沒有差別。人民法院和其他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這個程序可以簡稱為一決。要説明的是,這一決是人民法院以賠償義務機關身份作出,行使的不是人民法院的審判權。

(二)賠償委員會二決

國家賠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規定給予賠償;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其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賠償義務機關是人民法院的,賠償請求人可以依照前款規定向其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根據這條規定,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人民法院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其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避開了其他司法機關賠償時的複議程序,賠償請求人可以由賠償義務機關的一決直接進入到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的決定程序中來,由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作出相關決定。賠償委員會的決定,可以簡稱為二決,以與賠償法院一決銜接和對應。把賠償委員會的決定稱為二決,這只是在人民法院作為賠償義務機關時才有的,其他司法機關賠償時則不能作這樣的簡稱。

通過閲讀可知,人民法院在執行國家賠償是需要兩個處理程序,相較於其他司法機關,處理程序更加的簡單快捷。如果您關於國家賠償還有其他疑問,歡迎大家留言諮詢本站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