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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刑事賠償程序司法解釋規定是什麼?

一、國家刑事賠償程序司法解釋規定是什麼?

國家刑事賠償程序司法解釋規定是什麼?

國家刑事賠償程序司法解釋規定是大致分為以下幾個主要步驟:

第一步就是提起。根據我國的《國家賠償法》,其中的第二十條中明確規定,對於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的這種情況,應該先向賠償義務機關進行一個申請的提出。在我國,所謂的賠償義務機關,主要是指公安機關、安全機關、軍隊保衞部門、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以及監獄管理機關等等這些了。並且我們需要知道的是,請求賠償必須要向賠償義務機關遞交一個申請書,而這樣子做的目的就在於要確定請求權人和賠償義務機關它們二者之間存在什麼關係。除此之外,我們提交的申請書,也應當以書面形式提起,假如説請求人由於文化程度、健康狀況,等等這些原因,沒有辦法自己本人親自去書寫申請書的話,或者有困難的話,我們是可以委託他人代書,但是必須要注意的是,一定要有申請人和代書人的簽名。

第二個步就是請求的受理。這一步主要是指,賠償義務機關在收到申請人的賠償申請書後,必須進行一個審查工作,目的的決定是否受理。審查的內容包括:一是申請人是否請求權;二是請求賠償的事實和理由是否確實、充分;三是呈送的賠償義務機關是否正確;四是是否在法定的時效期限內進行申請的提出的。我們必須注意的是,請求人一定要在自己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之日起,並且要在兩年內,向有關賠償義務機關提出申請。

第三步就是刑事賠償的最終決定。這一步主要是指,賠償義務機關受理受害人的賠償請求後,應當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兩個月內依照國家賠償法第4章的規定作出處理決定並給予賠償。而對於我們所謂的刑事賠償的具體方式,國家賠償法沒有對此作出明確的規定。但是,我們知道國際法律法規上,一般對此有兩種方式,一個是由賠償義務機關與請求人雙方協商,達成賠償協議的方式;還有一張就是由賠償義務機關單方面就賠與不賠,賠償發生和金額作出裁決的方式。其中,協議方式有它的優點,也比較符合中國一貫的立法精神。

解除、撤銷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後雖尚未撤銷案件、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判決宣告無罪,但是符合下列6種情形之一的,屬於終止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這6種情形為:

(一)辦案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終止偵查的;

(二)解除、撤銷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措施後,辦案機關超過一年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的;

(三)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法定期限屆滿後,辦案機關超過一年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的;

(四)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超過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訴決定的;

(五)人民法院決定按撤訴處理後超過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未作出不起訴決定的;

(六)人民法院准許刑事自訴案件自訴人撤訴的,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對刑事自訴案件按撤訴處理的。

但賠償義務機關有證據證明尚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且經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查屬實的,應當決定駁回賠償請求人的賠償申請。

司法解釋規定,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後,有下列7種情形之一,且辦案機關未依法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或者返還財產的,屬於侵犯財產權,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二、具體的情形包括有哪些?

(一)賠償請求人有證據證明財產與尚未終結的刑事案件無關,經審查屬實的;

(二)終止偵查、撤銷案件、不起訴、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在解除、撤銷強制措施或者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後超過一年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的;

(四)未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立案後超過兩年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的;

(五)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超過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訴決定的;

(六)人民法院決定按撤訴處理後超過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未作出不起訴決定的;

(七)對生效裁決沒有處理的財產或者對該財產違法進行其他處理的。

但有第三項至六項規定情形之一,賠償義務機關有證據證明尚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且經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查屬實的,應當決定駁回賠償請求人的賠償申請。

在當代社會,國家賠償的程序是非常的重要的,一般情況下,司法解釋對國家賠償也做出了非常明確的規定。需要當事人自己首先提出申請,申請完畢之後才能夠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一定的審核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