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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申請國家賠償的程序?

法律2.97W
檢察院申請國家賠償的程序?

國家賠償,又稱國家侵權損害賠償,是由國家對於行使公權利的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後果承擔賠償責任的活動。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能夠返還財產或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國家賠償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向檢察院申請國家賠償的程序

向上一級檢察院提出申請。

人民檢察院國家賠償工作規定

第三條 人民檢察院國家賠償工作辦公室統一辦理檢察機關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刑事賠償案件、對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決定提出重新審查意見的案件,以及對人民法院行政賠償判決、裁定提出抗訴的案件。

人民檢察院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內部分工,協助國家賠償工作辦公室依法辦理國家賠償案件。

第四條 人民檢察院國家賠償工作應當堅持依法、公正、及時的原則。

第五條 上級人民檢察院監督、指導下級人民檢察院依法辦理國家賠償案件。上級人民檢察院在辦理國家賠償案件時,對下級人民檢察院作出的相關決定,有權撤銷或者變更;發現下級人民檢察院已辦結的國家賠償案件確有錯誤,有權指令下級人民檢察院糾正。

賠償請求人向上級人民檢察院反映下級人民檢察院在辦理國家賠償案件中存在違法行為的,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受理,並依法、及時處理。對依法應予賠償而拒不賠償,或者打擊報復賠償請求人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領導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八條 同時符合下列各項條件的賠償申請,應當立案:

(二)本院為賠償義務機關;

第九條 對符合立案條件的賠償申請,人民檢察院應當立案,並在收到賠償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將《刑事賠償立案通知書》送達賠償請求人。

立案應當經部門負責人批准。

第十條 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賠償申請,應當分別下列不同情況予以處理:

(一)尚未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而請求人身自由權賠償的,沒有傷情、死亡證明而請求生命健康權賠償的,刑事訴訟程序尚未終結而請求財產權賠償的,告知賠償請求人不符合立案條件,可在具備立案條件後再申請賠償;

(二)不屬於人民檢察院賠償的,告知賠償請求人向負有賠償義務的機關提出;

(三)本院不負有賠償義務的,告知賠償請求人向負有賠償義務的人民檢察院提出,或者移送負有賠償義務的人民檢察院,並通知賠償請求人;

(四)賠償請求人不具備國家賠償法第六條規定條件的,告知賠償請求人;

(五)對賠償請求已過法定時效的,告知賠償請求人已經喪失請求賠償權。

對上列情況,均應當填寫《審查刑事賠償申請通知書》,並説明理由,在收到賠償申請之日起五日內送達賠償請求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