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國家賠償程序是什麼?
國家賠償的問題在以前並沒有引起大家的關注,但是近幾年的冤假錯案的翻案使得國家賠償重回大家的視野,成為關注的焦點,刑事國家賠償一般是在案件判決錯誤給當事人帶來巨大的損害的前提下進行的,國家賠償的數額有具體的計算標準,但是很多人不瞭解刑事國家賠償程序是什麼,下文中本站小編着重為大家介紹。
一、國家賠償的概念
國家賠償,又稱國家侵權損害賠償。該法第2條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本法規定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依照本法及時履行賠償義務。
刑事賠償程序只有一種,即賠償請求人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請求,對賠償義務機關的處理不服,向其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對賠償的複議決定不服,再向與複議機關同級的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賠償,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的複議決定是最終決定。
二、刑事國家賠償程序是什麼?
1、刑事賠償義務機關處理程序:
刑事賠償義務機關處理賠償,以侵權行為的違法性已經確認為前提。這一點與行政賠償的單獨提起的程序相同。
刑事賠償義務機關處理程序有以下內容:
(1)如果有兩個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人可以向任何一個提出賠償請求。
(2)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在收到賠償請求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決定,逾期不作決定或者請求人對賠償決定不服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30日或者收到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其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
2、刑事賠償複議程序:
這一程序不適用於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的情況。
(1)刑事賠償複議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上一級機關,
(2)刑事賠償複議應當自收到複議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複議決定,賠償請求人對複議決定不服的或複議機關逾期不作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或自複議決定期限屆滿之日起30日內,向與複議機關所在地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賠償請求。
3、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的決定程序:
(1)設置:中級以上人民法院設置賠償委員會,賠償委員會由3至7名審判人員組成。
(2)管轄:刑事賠償複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管轄,如果賠償義務機關為人民法院的,則由其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管轄。
(3)處理程序:是一種非訴程序,應自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賠償決定,決定為終局決定,一經作出,即產生法律效力,必須執行。
國家進行賠償時要綜合各方面因素來確定賠償金額,但是所得的結果當事人可能會不服,這樣就會引起復議程序,瞭解刑事國家賠償程序是什麼對當事人來説是很重要的,這樣才能夠更好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至於受到更大的經濟損失,因此需要了解刑事國家賠償的具體程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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