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聽證筆錄的程序是什麼?
一、國家賠償聽證筆錄的程序是什麼?
1、公安機關擬作出適用聽證程序的行政處罰前,應當向當事人送達載明下列主要事項的聽證告知書:
(1)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2)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理由、依據和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3)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4)告知提出聽證要求的期限和聽證組織機關。
聽證告知書必須蓋有公安機關的印章。
聽證告知書可以直接送達、委託送達或者以郵寄掛號信方式送達。
2、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聽證要求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3、公安機關決定予以聽證的,聽證主持人應當在當事人提出聽證要求之日起2日內確定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和方式,並在聽證舉行的7日前,將載有下列事項的聽證通知書送達當事人:
(1)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2)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和方式;
(3)聽證人員的姓名;
(4)告知當事人有權申請回避;
(5)告知當事人準備證據、通知證人等事項。
聽證通知書必須蓋有公安機關印章。
4、聽證人員在聽證預備階段必須完成核對聽證參加人身份、宣讀聽證紀律、徵詢當事人是否申請聽證人員迴避等事項。
5、當事人申請聽證主持人迴避的,聽證主持人應當宣佈暫停聽證,報請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是否迴避;申請聽證員、書記員迴避的,由聽證主持人當場決定。
6、舉行聽證時,由案件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適用聽證程序的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陳述、申辯和質證。
7、聽證應當製作聽證筆錄。
二、《國家賠償法》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的國家賠償案件是指依照國家賠償法由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受理的刑事賠償案件和其他司法賠償案件。
第四條本規定所指的聽證,是指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為查明案件事實,依法公開聽取聽證參加人的陳述、申辯和質證、認證的審理活動。
第五條賠償請求人、賠償義務機關在聽證活動中的地位平等。
第六條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進行聽證一般實行獨任制,重大疑難複雜案件實行合議制。
獨任法官應由從事賠償審判工作的審判員擔任,書記員擔任記錄。
第七條經聽證、質證屬實的有關證據,應當作為認定賠償案件事實的根據
國家賠償聽證筆錄應當在聽證程序進行中進行記錄,所形成的筆錄是有法律效力的,司法機關在對相關國家賠償案件進行審查和認定時,可以對聽證筆錄進行核實並形成證據文件,對最終的國家賠償的判決是有直接法律效應的,具體情況由司法機關進行合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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