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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法院國家賠償程序主要是什麼

申請法院國家賠償程序主要是什麼

申請法院國家賠償程序主要是什麼?

1、提出賠償申請

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也可以在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併提出。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申請賠償人應當按要求遞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具體的要求、事實根據和理由;

(三)申請的年、月、日。

賠償請求人書寫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委託他人代書;也可以口頭申請,由賠償義務機關記入筆錄。

2、賠償義務機關作出決定

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應當充分聽取賠償請求人的意見,並可以與賠償請求人就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額依照《國家賠償法》第四章的規定進行協商

賠償義務機關決定賠償的,應當製作賠償決定書,並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送達賠償請求人。

賠償義務機關決定不予賠償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賠償請求人,並説明不予賠償的理由。

3、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賠償義務機關在規定期限內未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賠償義務機關作出不予賠償的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賠償義務機關作出不予賠償決定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但賠償請求人對賠償的方式、項目、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國家賠償的話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走到了向法院起訴的這一步,整個起訴的流程和一般的民事糾紛基本上就沒有任何的區別,主要是向法院起訴之前還有其他前置性的程序。比如行政複議肯定是必不可少的,行政賠償機關不一定會直接拒絕當事人提出來的賠償。

標籤:國家賠償 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