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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法自然人是指哪些

國家賠償法自然人是指哪些

我國,隨着經濟社會的不斷髮展,冤假錯案也會在所難免的發生,國家賠償正是國家賠償冤假錯案中的受害人所作的補償。國家補償是國家機關的人員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冤枉了受害人,致使受害人的權益利收到了侵害,此時受害人可以申請國家賠償,那麼國家賠償法自然人是指什麼?下面本站小編將為您進行詳細的解答。

一、國家賠償法自然人

自然人是指基於自然出生而成為法律關係主體的人,比公民的範圍要廣,除包括我國公民和外國公民以外,還包括無國籍人。

自然人作為行政賠償請求人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①受害的公民本人;

②當受害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時,由其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

③受害人的繼承人;

④與受害人有扶養關係的其他親屬。

二、國家賠償法法人

法人是指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能夠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包括企業法人、機關法人、事業法人和團體法人。因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而受到侵害的企業、機關、事業及團體法人,在賠償範圍內有權作為行政賠償請求人提出賠償請求。如果該法人在取得賠償前終止,其權利承受人作為行政賠償請求人。

三、其他組織

其他組織是指不符合法人條件或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組織。同法人一樣,這類組織的合法權益如果受到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行政職權的侵害,也有權作為行政賠償請求人提出賠償請求。如果其在取得賠償前由於解散或被撤銷、取締等原因而終止,其權利承受人作為行政賠償請求人。

除上述主體外,下列單位和個人也可以獲得國家賠償:

(1)與行政賠償案件處理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作為第三人蔘加行政賠償訴訟;

(2)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生前撫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有權提起行政賠償訴訟;

(3)企業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被行政機關撤銷、變更、兼併、註銷,認為經營自主權受到侵害,依法提起行政賠償訴訟,原企業法人或其他組織,或者對其享有權利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均具有原告資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四十條明確規定:“外國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的,適用本法。”

其實國家賠償法賠償請求人基本上囊括了所有的人,而且在很多情況下,或者刑事行為的侵害的時候也是可以依法申請相應的國家賠償的,而且不僅是自然人連企業法人也同樣可以依法申請國家賠償,行文至此,相信大家對於國家賠償法自然人是指什麼的問題已經有所理解了,還想了解更多的知識歡迎諮詢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