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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國家賠償為何設立時效?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國家賠償為何設立時效?

日常生活當中,不論是民事訴訟還是刑事方面的訴訟,他都有着訴訟時效的規定,同樣的國家賠償的申請,他也有時效規定,也就是説,這時在經過一定的時間之內,那麼將會產生一定的法律效果的制度,很多人對此都不太理解,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國家賠償為何設立時效?

一、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國家賠償為何設立時效?

那我們國家之所以規定國家賠償設定的事項,是為了督促相關的權利人儘快地行使這些權利

時效,指一定的事實狀態經過一定的時間,將產生一定的法律效果的制度。此項制度“利用人類趨利避害的本能,通過設定對權利或義務主體有利或不利的法律效果,鞭策、督促權利或義務主體儘快地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時效有取得時效和消滅時效兩種。取得時效一般指取得領土佔有權或財產所有權的時效。消滅時效,亦稱訴訟時效,指權利所有人不行使權利的事實持續一定時間後,該權利歸於滅失的制度。

時效不只存在於實體法中,如民法典中明確規定的訴訟時效。在程序法中也存在時效,如行政訴訟法中規定的起訴期限就是行政訴訟的訴訟時效。在既有實體法內容又有程序法內容的國家賠償法中同樣存在時效,即請求時效和起訴期限。

二、國家賠償兩個時效之間的關係

國家賠償兩個時效,即請求時效和起訴期限,都屬於時效制度中的消滅時效範疇。所不同的是,超過民法典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消滅的是原告的訴權中的勝訴權,而不是起訴權。而超過行政訴訟法和國家賠償法規定的起訴期限,消滅的是原告的訴權中的起訴權附帶勝訴權,由於起訴權是勝訴權賴以存在的基礎,勝訴權是依附於起訴權而存在,如起訴權喪失,則勝訴權即不存在。超過國家賠償法規定的請求時效期間,消滅的是賠償請求人在實體法意義上的獲償權,而不是指程序法意義上的申請權。國家賠償法規定的請求時效和起訴期限都是為了保護賠償請求人的合法權益而由法律設定的救濟途徑和期限,且均應由賠償請求人提起。但兩者又有下列區別:

1、兩者在性質上不同。請求時效是指賠償請求人向賠償義務機關(包括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請求國家賠償的時間期限;起訴期限是指賠償請求人對行政機關作為賠償義務機關作出的行政賠償行為或者不予賠償行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時間期限。

2、兩者在適用範圍和對象上不同。請求時效只能在刑事賠償程序和單獨請求行政賠償程序中對賠償義務機關(包括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請求國家賠償時適用;起訴期限只能在行政賠償程序中對行政機關單獨請求行政賠償或者一併提起行政賠償的訴訟中適用。

3、兩者在行政賠償程序中的適用存在先後順序。在行政賠償程序中時效適用的先後順序上,請求時效前置,必須首先適用,才能引起起訴期限的啟動(在一併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行政訴訟中除外)。

4、兩者的時效期間不同。請求時效的期間較長,在沒有時效中止的情況下是兩年;起訴期限的期間較短,在沒有特殊的情況下是三個月。

5、兩者在超期後的法律效果不同。超過請求時效的,賠償請求人喪失請求權中實體法意義上的獲償權,而不喪失程序法意義上的申請權;超過起訴期限的,賠償請求人喪失的是程序法意義上的起訴權附帶勝訴權,起訴權喪失,則實體法意義上的勝訴權不復存在。

6、法院對兩者超期後的處理方式不同。超過請求時效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法院應判決駁回賠償請求人的訴訟請求,司法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法院應決定駁回賠償請求人的賠償請求;超過起訴期限的,法院應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

之所以設立這個時間,還是為了督促相應的權利人儘快地行使自己的權利,當然在這裏也給大家簡單介紹了一下,國家賠償,請求時效和訴訟時效的關係,兩者在時效期限以及超期之後的法律效果都是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