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我國國家賠償的責任主體
為了更好的維護我國公民的權益,法律制定相關的賠償法,保障在國家機關等情況中受到人身或財產損害公民的權益,公民可以根據自身情況申請國家賠償,法律也更加的公平公正,那麼關於我國國家賠償的責任主體是什麼呢,我們通過下文來了解一下。
一、國家賠償的定義
國家賠償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行使職權給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人身權或財產權造成損害,依法應給予的賠償。國家賠償由侵權的國家機關履行賠償義務。
二、我國國家賠償的責任主體
國家賠償責任主體是國家,即對於國家機關,含國家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其違法執行職務中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權取得國家賠償。賠償主體是國家而非侵權行為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賠償的費用是來自國家財政。所以國家賠償的責任主體,其具體分析如下:
1、國家作為階級統治的工具是一個抽象的主體,它要行使其對全國的政治、經濟、社會發展、法制建設與實施的全面職能,必須藉助於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等國家機關及國家公務員依法行使權力、執行職務來實現。如果發生違法侵權造成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損害,則後果應當由其代表的行政權力的主體國家來承擔。依法實施賠償,保證受害人的合法權益。
2、國家機關及其公務員在執行職務中違法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不應該從微觀上看成是國家機關及其公務員的錯誤和責任,而錯誤的僅僅歸責於國家機關及其公務員,從而錯誤的導致認為國家賠償責任主體應當是實施侵權行為的國家機關及其公務員。而應當從宏觀上看總體的、根本上的錯誤應由國家來承擔。雖錯誤表現在國家公務員身上,而錯誤的根源和根本責任在國家。故侵權行為致害的法律後果應由國家獨立承擔全部責任。
3、隨着現代科技的發展,社會的發展,社會關係的複雜化,國家階級統治職能和社會公共職能隨之不斷增多、加強,損害的潛在根源明顯增多,侵權行為致損的情況複雜化,往往可能是多方位的綜合因素引起的,由於國家機關及其公務員的輕微疏忽而導致巨大的損害事故發生。由此,一方面我們要求隨之國家要提供新的保護手段,而且往往這樣巨大的損害賠償責任也並非某個國家機關或者公務員所能承擔的了的,只有國家作為直接的賠償責任主體,方能承擔賠償責任和全部的法律責任,以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權益不致被侵害。
4、受害人請求賠償的對象是國家,而非具體實施侵權致害行為的某個國家機關或者公務員。雖然國家賠償法規定有具體賠償義務機關,即實施違法侵權行為的致害機關,含行政機關、偵查、檢察、審判和監獄管理機關,但這並不等於有賠償義務機關就成為國家賠償的主體。那只是從便民利民角度出發,實施國家賠償程序和具體規定。這些賠償義務機關也是代表國家履行賠償義務的。故其賠償的責任主體依然是國家。
賠償法是國家為了補償對公民造成人身和財產所造成的損害而制定的,所以國家賠償的責任主體是國家,不論在什麼時候公民的自身權益都是受法律保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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