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法時間認定解釋是什麼?
一、國家賠償法時間認定解釋是什麼?
1、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行為發生在2010年12月1日以後,或者發生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持續至2010年12月1日以後的,適用修正的國家賠償法。
2、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行為發生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的,適用修正前的國家賠償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適用修正的國家賠償法:
(1)2010年12月1日以前已經受理賠償請求人的賠償請求但尚未作出生效賠償決定的;
(2)賠償請求人在2010年12月1日以後提出賠償請求的。
3、人民法院對2010年12月1日以前已經受理但尚未審結的國家賠償確認案件,應當繼續審理。
二、如何申請國家賠償?
賠償請求人向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應當遞交賠償申請書一式四份。賠償請求人書寫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口頭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填寫《申請賠償登記表》,由賠償請求人簽名或者蓋章。
賠償請求人向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應當提供以下法律文書和證明材料:
1、賠償義務機關作出的決定書;
2、複議機關作出的複議決定書,但賠償義務機關是人民法院的除外;
3、賠償義務機關或者複議機關逾期未作出決定的,應當提供賠償義務機關對賠償申請的收訖憑證等相關證明材料;
4、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在賠償申請所涉案件的刑事訴訟程序、民事訴訟程序、行政訴訟程序、執行程序中作出的法律文書;
5、賠償義務機關職權行為侵犯賠償請求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證明材料;
6、證明賠償申請符合申請條件的其他材料。
綜上所述,國家賠償法頒佈之後,最高法為更好的貫徹實施,又出台相關司法解釋,其中在時間認定方面,明確規定了修正後的國家賠償法生效時間。申請人因為被非法羈押導致失去人身自由的,申請國家賠償應該通過書面形式,向賠償義務機關提交申請書及證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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